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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发布新版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 通讯员郭晓兵报道 日前,山西省长治市财政局印发《长治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明确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共计296条禁止性事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长治市财政局于2017年制定了《长治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39条禁止性事项内容。2020年9月,对该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将禁止性事项内容补充增加到70条。但是,长治市政府采购依然存在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质疑答复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对于此次重新修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长治市财政局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事项,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一是将中央、省、市新的政策法规及措施内容及时补充到负面清单中;二是从政府采购流程分类变为以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责任式分类,更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夯实各方主体责任;三是以实际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根除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差别或歧视待遇、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等问题。
“新版负面清单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和规范执行管理,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此次新版负面清单的出台,将有利于营造更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长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采购人部分,新版负面清单共包含40类问题的132条禁止性事项,在意向公开、开展需求调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强化采购合同管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中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在采购代理机构部分,新版负面清单共涉及30类问题的107条禁止性事项,注重纠正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设置不量化不细化评审因素、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偏差、违规要求提供样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在评审专家部分,新版负面清单共包含3类问题的23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着力解决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超标准索要评审费用等方面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此外,在供应商部分,新版负面清单共涉及6类问题的34条禁止性事项,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未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合同、无依据质疑和投诉、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负面清单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