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 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 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 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请,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 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 行审査,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